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个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项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可以缩短准备期,加快采购项目的运行速度。
2.工作量的减少节省了大量的开标和招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谈判更加灵活。
4.促进民族产业保护。
5.能够激励供应商在降低采购风险的同时,主动将高科技应用于产品。
应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不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2.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3.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经批准用于非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
4.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申请条件:
1.供应商未投标或投标后无合格标的物,或新标的物未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特殊性质,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由于采购人无法预见的原因或者由于非采购人的迟延,使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紧迫需要;
4.因购买时间、数量等原因无法提前计算价格总额的,不能事先确定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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