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有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招投标时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就可以判定为投标人之间有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1)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报价谈判;


(2)投标人与中标人协议;


(3)投标人之间相互进行约定,让其中一些投标人放弃去投标或者中标;


(4)投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同一协会、同一商会等组织,且符合本组织要求的;


(5)投标人相互之间为了使他们中标,一起排挤针对其他的投标人而采取一些联合行动。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明确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明确了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1)投标人相互协商一致,然后通过提高或者降低投标报价的;


(2)投标人相互之间在招标项目中分别进行高、中、低报价的;


(3)先在投标人内部进行一个竞价,然后确定中标人后再去参加投标的;


(4)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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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18: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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