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评审有误怎么办?

评审专家评审有误怎么办?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管理文件明确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问题进行一个独立评审。但是,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由于自身缺乏专业的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理解有些偏差等原因,评审专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评审错误。

那么,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错误时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具体问题需要问题分析。当评审专家研究发现评审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错误时,应根据发现自己错误的时间节点区别对待。即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前发现的,评审专家应首先在评审现场提出,并重新修订个人评审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69号),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发现的,评审专家应尽快在评审现场提出评审意见。69号文(以下简称69号文)的规定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评审或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原因;评审结论签署后如发现错误,评审专家应向采购方、采购机构或财务部提出建议,并按照69号文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评审。

若评审专家确实可以存在未按照采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评审工作标准问题进行分析评审且不属于自己重新设计组织评审法定情形的,依据《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新评审专家资源管理没有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若影响评审结果的,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信息处理解决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建设项目成本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法律政策法规规定,应重新开展采购业务活动,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教育部门。

当然,如果确实出现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法定重新评审情形,也就是说,资格考试错误,总成绩计算错误,分项成绩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成绩不一致,评委会一致认定成绩异常高异常低,则应依法组织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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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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