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确保投标的真实性和诚意而向招标单位缴纳的一定金额。然而在投标人开标当天未到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是作为招标参与者的保证金,并非用于赔偿招标单位的违约金。因此,投标人未到场开标,本质上并未触犯招标法规,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理应予以退还。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
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真实性及其对项目的真诚性,而非惩罚机制。因此在投标人未到场情况下,招标单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确认投标人的真实性,如邀请投标人提供其他证据或保证,并在必要情况下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是将投标保证金视作处罚性的认定。
应当在尊重投标人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地处理投标人未到场开标的情况。在保证项目招标公平公正的同时,也要尊重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切忌将投标保证金滥用于处罚或不当得利的方式。只有建立公平透明的投标环境,才能有效促进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优质工程项目的选择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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