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中,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标志着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将形成。然而对于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的约束力,以及发出后当事人是否可以悔标,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并不统一,导致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不仅是一种承诺,更是招标投标合同的形成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合同的正式成立依赖于书面合同的签订。因此中标通知书作为一种单向通知,并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同时针对悔标现象的普遍存在,认为中标通知书实质上是一种预约合同的承诺,双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已形成初步的法律关系。
与传统的缔约过失责任相比,按照预约合同的理论框架,悔标方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这样的责任划分更符合招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且能为守约方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护与救济途径。整体法律框架的重新构建不仅能够有效避免因理论不一致导致的司法实践差异,也能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通过明确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悔标时的责任划分,能够更好地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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