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方式,其规范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为背景,分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对中标人及招标人的法律约束力,关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至正式合同签订前,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法律后果。
虽然中标通知书表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意向表示认可,但其本身并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中标通知书更准确地理解为一种要约承诺的通知,是后续正式合同签订的重要前提。在中标通知书发出至正式合同签订期间,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其法律责任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在该阶段,双方尚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尚未成立。此时中标人放弃中标行为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要对招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例如因延迟工程进度、重新招标而产生的费用损失。这种责任的承担基于中标人未能善意履行其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义务,损害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中标人的过错程度、招标人的损失以及相关证据等因素。
相反如果双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已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实质性一致,即使书面合同尚未签订,合同可能已经成立。此时中标人单方面放弃中标行为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招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该违约责任的认定需要考察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否满足,以及违约行为是否造成招标人实际损失。例如,中标人已开始进行项目准备工作,但由于放弃中标而造成招标人无法及时启动项目,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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