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要求过高,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二、是采购内容中对设备型号、配置的要求不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品牌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排斥了其他品牌的供应商投标。由于同一个品牌在一个地区的代理商不多,也会导致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现象。
三、预算价格定得太低。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全部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该投标应被拒绝。也就是说,只要投标价格超过预算价格,就不可能中标。因为距离远,国外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和中标后的履约成本都比本地供应商高。由于预算价格定得太低,国外供应商会觉得不值得参与投标,而合格的本地供应商很少,使得有效投标人不到3家。
四、支付方式过于苛刻,也是招标的重要原因。供应商按期履行合同后,一时或长时间无法收回全部合同价款,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尤其是国外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五、有的厂家只授权一个关系好的经销商,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使其他供应商无法授权,被定为无效标,使招标活动无果而终。
六、招标文件中无效条款过多,投标有遗漏的,投标无效,以至于经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投标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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