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标是指在开标当天评标结束后,由于其他原因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价,例如在公示期间,有人对中标单位提出质疑,复评可能涉及到评标文件和提交原件的真实性。
重新评标的情况
在下列四种情况下,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可以直接重新评标:
1.分数汇总计算错误;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3.评委对客观评价因子的评分不一致;
4.评委团认定分数畸高畸低。
原评委会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委会评标:
1、陪审团组成不合法;
2.评标中,因评委会成员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评委会成员不足,不能及时补充的;
3.非法干预评委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的;
4.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或者泄露评标文件和评标条件的;
5.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且未回避;
6.评委会及其成员存在法定禁止行为,如在规定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发表倾向性意见、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正常评标等。
除上述情况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否则将对采购人员和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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