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不符合采用招标方式的基本要求,说明竞争不强,难以达到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可能出现以下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排挤其他供应商;供应商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有明显歧视性条款的;招标活动受到外界强烈干扰;这些情况破坏了招投标要求的公平公正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当事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3.投标报价已经超过了购买预算。
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限额。换句话说,就是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批复时的最高采购付款额。一旦每个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就说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就无法签订采购合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被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一旦立项,原则上必须进行,不能取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已经确定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项目招标被取消后,采购人应及时将取消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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