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买方或采购机构的其他供应商处获得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招标文件或答复文件。
2.供应商应按照买方或采购实体的指示替换或修改招标文件或答复文件。
3.招标对象或投标机构编写的投标通知、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是针对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或载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
4.招标对象在投标前指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请投标机构向指定的中标人提供协助。
5.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打开招标文件。
6.在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允许投标人补充、替换或修改招标文件并修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数据)。
7.招标实体应披露投标前估计数、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资格审查或评标等。,这些信息仍为机密信息。
8.投标者应在开标前就招标标的项目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达成协议或增加协议,并在中标后给予额外补偿。
9.投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非法投标。
1 0.投标人和投标人委托同一费用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1 1.许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采购预算几乎相同。
1.2.除招标文件外,投标人或投标机构还应单独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作出补偿。
1 3.在评价投标书期间,该待命安排制度将有偏见地指导评标委员会,或干扰正常的评标顺序。
1 4.投标人煽动、暗示或强迫投标审查委员会建议的中标人放弃中标。
1 5.投标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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