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的“废标”,指的是一个招标项目由于各种原因而中途完结,比如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取消等情形。这种“废”,废的是整个项目:大家都别投了,下次再来。而我们平时比较常见的,由于标书出现问题导致失去投标资格的情况,在23号令之前也被含糊地称为“废标”,但在23号令发布后,已经被正式更名为“否决投标”,这一叫法来自招标法体系。政府采购法体系中没有“否决投标”一说,与之概念相近的是“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简称“无效投标”。
(1)废标一般大多指整个招标活动都是无效不起作用的,此次招标活动的全部工作都不得再继续进行,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那么此次中标也是无效的;
(2)无效投标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3)并不是所有的无效投标就一定导致废标,但所有的投标者都被认定或确定为无效投标一定会导致废标的结果。当然,也不一定因为没有无效投标就不能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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