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实质性审查时,我们经常会见审查者,将专利申请的某些技术特点与一份或多份比较文件进行比较,而其馀的不同技术特点由于众所周知或显而易见而没有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这种情况有时很难解决,因为审查意见通常没有提供辅助证据,例如手册和手册。如果申请人拒绝接受,他就无法用尽实例来说明这不是一个共同的认识等等。
面对明显或常识性的审评意见,熟练地回答:
(1)面对这一领域的明显或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工作,通常可以通过分析项目的基本技术、提案的基础、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实际投入以及研发过程的相关记录来解决这一问题。
(2)面对共同的常识的审查意见,除了以上方法的分析外,我们还可以与发明者合作,尽可能积极引进这一领域常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作为积极的证据。如果审查员不同意你的意见,他必须按目前的情况作证,申请人还可以请审查员作证。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被动转变为主动,为进一步的防御留下空间。因为,尽管法律法规解释了在以常识为由为自己辩护时是否以及如何作证,但在实践中,不同层次的行业有不同的解释。专利局的许多审查意见没有提供证据,而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人员和法官认为有必要提供证据。
关于审查意见的内容,这些意见很明显,无需创造性工作即可获得,或者可以通过有限的经验和常用的技术手段获得,该代理人必须加强与发明的沟通与合作,并根据法律和条例的要求制定明确的观点。专业文档查重、项目专利查重使用Toche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