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没有争议的是,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后不签署合同,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要承担的责任类型,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在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校准表明双方最终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协议。在判例法中,校准是一种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合同是在承诺生效时订立的。因此,在发出中选提交书通知时,承诺和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告生效。投标人修改中标结果,改变中标投标人或者中标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构成违约,不履行合同,违反诚信原则,应当对违约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是,一般而言,合同是在接受通知送达投标人时订立的,但根据合同法第10条,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要求书面形式,则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但是,招标法第46条是合同的正式要求。因此,在发出中标通知之后,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合同尚未订立。如果雇主未能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他将根据合同法第42条对合同中的疏忽承担责任。
虽然这两种观点都承认,它们应承担在发送或收到中标通知后不签署合同的责任,但违约和违约责任与只赔偿对方所受损失的责任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如果仲裁庭同意损害赔偿----已支付的利息,仲裁庭应支付损害赔偿----已支付的利息,并可要求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获得的利益。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远远大于合同订立中的过失赔偿责任。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些法律依据和法律理由作为佐证。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缺点。事实上,这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议可归因于一个问题,即合同是在发出中标通知时生效还是在订立书面合同时生效。第一种观点是,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即要求订立合同确认书,即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只有正式合同才能予以确认。这种观点的主要问题是,在正常情况下,确认信是否发出完全由当事人决定,没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订立书面合同是订立合同的一个基本要素,合同不是在发出接受书之前订立的,而是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是,这种观点与招投标法第45条相矛盾,接受书对中标者和中标者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未履行的合同不能具有法律效力。专业标书查重关注Toche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