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定向辩护审查准则相结合,答辩要有根据。
创造性判断是一个很难掌握的标准。审评员应评估其技术结构对外地技术人员是否明确,是否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具有说服力的意见可以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并作出客观和公平的判断。
在辩护过程中,审查人员应当能够清楚地看到本请求中的技术图与比较文件之间的实质性差异,这些文件载有不同于技术状况的技术图,从而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此外,这一改进后的技术框架对这一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明显,而且符合独特的实质性特点和取得显着进展的要求。
如果对审评员的意见提出异议,审评员的意见必须具有说服力,审评员发表的意见必须得到有针对性的答复,同时考虑到审评指南的要求。论点必须明确和充分。如有必要,可核实比较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请求的内容和审评指南,详细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不明显性,以便审评员清楚地了解本请求的技术结构与比较文件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因此,这种意见陈述将使请求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如果没有充分的论据和观点支持这些论点和观点,就很难令人信服。
在考虑到审评员提出的关于缺乏创造性的审评意见的情况下,在意见陈述中从特点、技术模式、技术效果等方面详细讨论了发明与比较文件之间的差异,论述了发明不明显性质的充分原因,辩护是有依据的。专业文档查重、项目专利查重使用Toche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