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若某一标段的中标结果被依法撤销,其他标段的中标结果是否仍然有效,需结合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及撤销事由综合判定。
从法律层面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赋予招标人在特定情形下撤销中标结果的权力,如中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此类撤销通常具有针对性,仅对违规标段产生法律效力。若撤销事由局限于个别标段,如该标段中标人资质造假,而其他标段中标人完全符合法定及约定条件,则其他标段的中标结果应继续有效。
但需注意招标文件中的整体性条款。若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各标段互为前提、构成统一项目整体,或采用"捆绑招标"模式,则单一标段的中标结果撤销可能触发连锁反应。例如,某工程招标要求多个标段由同一施工单位承包以确保协同管理,此时撤销任一标段中标结果,其他标段亦可能随之失效。
此外,程序正义原则不容忽视。若撤销中标结果的程序本身存在瑕疵,如未保障中标人申辩权、未按规定公示撤销理由,即便其他标段中标结果形式上有效,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被后续法律程序推翻。
实践中招标人行使撤销权时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避免一刀切式处理。合法合规的标段应继续推进,以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招标人需及时公告撤销决定及理由,对其他中标人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程序透明。
撤销中标结果对其他标段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在独立评标、无关联约定的前提下,合法标段的中标结果应持续有效;若存在整体性约束或程序瑕疵,则可能需全面审视。招标人应审慎行使撤销权,平衡法律效率与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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