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石,其法律效力贯穿招标、投标、评标及合同签订全流程。当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背离招标文件的核心条款时,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更可能触发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此类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5‰至10‰的罚款。这种阴阳合同现象,实质上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面对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首要原则是回归法治轨道。双方应对照招标文件逐项核查差异点,特别是涉及价格、质量标准、履约期限等实质性条款。若差异源于操作失误或理解偏差,应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保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保持逻辑一致性;若存在故意规避监管的主观恶意,则必须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相应处理。
从合规维度看,预防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全周期风险防控机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预设争议解决条款,明确招标文件优先原则;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时应逐条对应承诺事项,避免概括性表述带来的歧义。合同签订阶段,可引入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合规审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变更。对于确需调整的非实质性条款,应严格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并书面确认,确保全过程留痕可追溯。
招投标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公开透明性。任何试图通过合同变更规避监管的行为,终将损害市场主体的长远利益。唯有坚守契约精神,将合规管理嵌入招投标全链条,方能在法治框架下实现多方共赢。这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担当,也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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