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法律关系中,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犹如推倒了精心搭建的契约多米诺骨牌,其引发的连锁反应将使招标人面临多维度的权益损失。这种损失不仅体现为显性成本的增加,更暗含深层管理风险的累积。
从时间维度观察,招标人需重启招标程序,这意味着原计划的实施节点将整体后移。投标截止、开标、评标等环节的重复进行,使项目周期被人为拉长。对于时效性要求强的工程或采购项目,这种延误可能导致错过市场机遇,甚至引发后续环节的违约风险。时间成本的耗散,实质上是发展机会的流失。
经济层面损失更为直观。二次招标产生的公告费、代理费、专家评审费构成直接成本,而因项目延期导致的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力成本上涨、融资成本增加等间接损失往往更为可观。若项目涉及季节性施工或政策窗口期,招标人可能需额外支付抢工费或承担政策变动带来的成本增量。
信誉损失虽无形却深远。中标人弃标行为可能引发外界对招标人管理能力的质疑,动摇潜在合作伙伴的信心。在政府采购或公共项目中,这种信任危机将削弱招标人在后续招标中的议价能力,甚至影响财政资金的拨付效率。信誉资本的折损,需要长期的经营才能修复。
法律层面虽可通过没收保证金、追索违约金等手段弥补部分损失,但诉讼过程本身会产生新的资源消耗。若原中标人存在恶意弃标,招标人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漫长的法律程序将使其陷入二次伤害的困境。即便最终胜诉,执行难度与执行成本仍是未知数。
中标人弃标行为暴露了现行招标制度中风险对冲机制的不足,招标人虽可通过提高保证金比例、设置备选投标人等方式防范风险,但根本解决之道在于构建更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与违约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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